生效日期:2026-05-26 · 版本 1.0
"个人数据"、"处理"、"控制者"、"处理者"、"数据主体"等术语具有 (EU) 2016/679(GDPR)规定的含义;其他适用数据保护法律中的等同术语具有对应含义。"服务"、"客户素材"、"提供方"、"客户"等术语含义详见 EULA。
提供方仅为按 EULA 所述交付服务而代表客户处理个人数据。本 DPA 在提供方代表客户处理个人数据期间持续有效;终止后,只要根据 EULA 的退出条款仍持有个人数据,本 DPA 即继续有效。
处理活动包括:接收客户网站内容;对选定页面进行镜像;向来自中国大陆的访客提供中国镜像站;收集运营日志与聚合分析数据;以及运营中国镜像站,包括法律要求的合规沟通。
本服务针对静态信息类营销内容。所处理的个人数据限于:
?biz=、?source=、?utm_*)。本服务不用于处理特殊类别个人数据(GDPR 第 9 条)、支付数据、身份认证凭证、健康数据或生物特征数据。除非另行签署协议,否则客户不得通过本服务传输此类数据。
提供方应:
客户授权提供方在交付服务所需的范围内聘用次级处理者。当前的次级处理者清单按客户请求提供,并在发生重大变更时更新。提供方应:
提供方位于中国大陆,并使用位于美国、欧盟及其他地区的次级处理者。对于从欧洲经济区、英国或瑞士传输至提供方或不具备充分性认定的国家的数据,双方援引欧盟委员会 2021/914 通过的 标准合同条款(模块 2:控制者至处理者)(如有更新一并适用)。在适用时,英国国际数据传输附录(IDTA)或瑞士的等同适配条款随附适用,并按对应法律与监管机构。
客户接受:本服务的交付本身涉及中国大陆托管。在客户所在司法管辖区,针对客户访客的任何跨境传输披露、同意或备案义务,仍由客户承担。
提供方将在商业合理条件与技术可行范围内,协助客户响应经核实的数据主体请求,包括对本 DPA 项下处理的个人数据的访问、更正、删除、限制处理、可携带等。数据主体请求应首先指向客户,由客户作为与数据主体的主要对接方。
客户每 12 个月不超过一次,并提前至少 30 天书面通知,可要求提供方提供本 DPA 合规的书面证据。提供方可通过提供近期第三方报告(如有)、标准问卷(如 SIG 或 CAIQ)的回复或书面说明来满足此义务。现场审计由客户承担费用,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,范围合理并受保密义务约束。如涉及其他客户数据或次级处理者合同未授权访问的设施,提供方可拒绝访问,并将就客户的合理关切作出替代安排。
服务终止后,按客户书面选择,提供方应在 90 天内退还或删除本 DPA 项下处理的全部个人数据,但(a)法律要求提供方保留的个人数据除外,此类数据继续按本 DPA 保护;(b)已匿名化或聚合至无法再识别数据主体的数据除外。
各方在本 DPA 项下的责任,适用 EULA 中规定的总责任上限及对间接损失的排除。在适用法律要求不同分配的范围内,相关法律以最小必要程度优先于本节。
在涉及个人数据处理事项上,本 DPA 与 EULA 冲突的,以本 DPA 为准。如本 DPA 与针对本服务的客户专属签署版 DPA 冲突,以客户专属签署版 DPA 为准。
本 DPA 适用 EULA 指定的法律。如数据主体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强制性数据保护法授予本 DPA 无法变更的权利,这些权利继续适用。
大多数客户无需纸面签署。在采购时接受 EULA 或指示我们开工,即构成本 DPA 成为合同的一部分。
如需要纸面或电子签署版本(DocuSign 或同类工具),请发邮件至 chinasiteready@autoinfra.cn,标题写"DPA request",并附上你偏好的模板(如有)。我们会在 5 个工作日内返回已签署版本。签署本 DPA 不另行收费。